誰能想到,20多年前,這里的河道曾經垃圾遍布,大量居民因環境惡劣搬家,濕地面積也從歷史上的60平方千米銳減至10余平方千米。從2003年開始,杭州市啟動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,逐漸恢復了西溪濕地的面貌。
6月1日,我國首部專門保護濕地的法律——濕地保護法正式施行,這意味著更多濕地將進一步強化原生態保護,在新時代煥發更美的光彩。
濕地,被譽為“地球之腎”,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獨特的生態系統,具有調洪蓄水、凈化水源、儲碳固碳、調節氣候等獨特的生態功能,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支撐。濕地還是眾多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繁衍、棲息之地,是十分富集的“物種基因庫”。
“濕地保護法的頒布實施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,也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的戰略舉措。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(國家公園管理局)黨組書記、局長關志鷗說,這標志著我國濕地保護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的新階段。
黨的十八大以來,我國不斷強化濕地保護,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初步建立,現有64處國際重要濕地、29處國家重要濕地,建立了600余處濕地自然保護區、1600余處濕地公園,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%以上。
但長期以來,由于對濕地的功能和作用認識不足,加上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和保護責任界定,過度利用甚至破壞濕地的現象時有發生,濕地保護修復面臨諸多挑戰和壓力。
在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看來,濕地保護法彌補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生態短板,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轉“重資源、輕生態”的失衡局面,推動生態法治建設。
他解釋說,由于濕地管理涉及水利、環保、農業、自然資源等多個部門,此前涉及的濕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分散在水法、水污染防治法等,主要側重于單一要素或單一功能的保護,缺乏對濕地生態空間、濕地要素生態功能的保護和濕地生態系統的統籌管理。
“此次實施的濕地保護法,界定了濕地保護和利用的范圍邊界,確立了濕地保護修復和規范利用的制度體系。貫徹實施這部法律,有利于引導和規范濕地的合理利用,保障濕地生態良好和永續利用,實現經濟、社會、生態三大效益相統一。”楊朝霞說。
國家林草局濕地管理司司長吳志民表示,濕地保護法立足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保護,確立了濕地保護管理頂層設計的“四梁八柱”,為更加系統、更加科學地保護修復濕地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。
他舉例說,在原則和理念方面,要求濕地保護堅持保護優先、嚴格管理、系統治理、科學修復、合理利用的原則,濕地修復要以自然修復為主,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,開展濕地保護修復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,充分考慮水資源稟賦科學施策。
在系統性保護方面,規定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,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,重要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;對河湖濕地、濱海濕地、城市濕地、紅樹林濕地、泥炭沼澤濕地進行分類保護,并區別不同濕地類型明確修復要求。
在科學利用方面,強調正確處理好濕地保護與利用的關系,嚴格保護并不是不要利用,而是要在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前提下,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多種利用活動,推動濕地保護修復真正走上生態優先、綠色發展之路。
在責任落實方面,要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,壓實地方政府濕地保護主體責任,強化監督檢查。
“國家林草局將以濕地保護法實施為契機,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。”吳志民說,力爭到“十四五”末,我國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%,恢復濕地100萬畝,營造紅樹林13.57萬畝,修復紅樹林14.62萬畝。